神木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这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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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打击盗窃破坏电信、电力、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三电”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任何理由盗窃破坏“三电”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使用中的“三电”设施器材,不得移动、损坏“三电”设施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不得从事危及“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建设需要在上述设施保护范围内或附近施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和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三、严禁非法收购“三电”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发现可疑人员、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四、盗窃“三电”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3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之规定,破坏正在运行的电力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之规定,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废品收购站、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三电”设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废品收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或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凡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保护“三电”设施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对发现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举报有功的,在绝对保密的情形下,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治安大队 0912-8399072;110

神木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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