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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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秩序,确保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渭农发[2020]164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蒲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专项行动,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结合我县种植结构和农药使用特点重点是3911、百草枯(水剂)和不合格的敌草快等。

二、认真搞好清理清查。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种植户,要按照《通告》要求,充分认识生产、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自觉做到不生产、不经营、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的禁限用高毒农药。对现存的禁限用高毒农药,必须立即自行清理,并主动上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不按规定清理上缴的,将依法强制清理、从严查处。

三、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禁限用高毒农药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销售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对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阻挠、妨碍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或煽动闹事的,公安机关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有奖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管。为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制定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并确保严格保密。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

举报电话:0913-3335678

蒲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7月15日

禁限用农药目录

禁限用农药目录

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定丁酯。

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定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农用链霉素、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国家限用农药名单(20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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