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食品类经营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申报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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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食品类经营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申报许可的公告

各食品经营类相关从业人员:
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网上办”、“最多跑一次”等便民政策,蒲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现面向全县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公示网办流程,号召并鼓励大家采取网上申请,最大限度地实现变“面对面”为“键对键”。现将简化后资料清单及网上办理流程公示如下: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

5.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6.主要食品安全设备照片。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租房合同或房屋证明;

5、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6、产品的工艺流程图;

7、店面地理位置图;

8、加工厂内平面布局图;

9、小作坊安全应急预案;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1、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

三、网办操作流程示意图:

相关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待工作人员网上验收后,请在两个工作日内携带对应纸质资料到窗口进行最终审批及建档。咨询电话:0913-3106510

附:相关行业承诺书内容

食品经营单位承诺书

本 单 位 (人):___

统一信用代码号:___

联 系 方 式:__

地 址:__

于 年 月 日向贵单位申请办理 事项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规定要求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并结合实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条的情形。

3、本单位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

4、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岗位操作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理念。

6、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7、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冷藏冷冻、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盒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8、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以后生产中如需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二)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自查登记制度。并做到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计量添加);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帐。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记录真实、完整、准确,索证索票、票证保留完备;

(五)所用食品原料和添加剂按规定如实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保证按要求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9、已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已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公示上墙: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以上九项为食品销售企业须制定的制度。

(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十一)投诉受理制度;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以上十二项为餐饮服务企业所需制度。

11、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立即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14、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5、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6、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7、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18、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19、餐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20、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1、本单位所有经营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22、本单位经营场所为非居民住宅楼、违法建筑等。

23、本单位保证此次许可申请所提供资料及复印文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4、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义务。

此承诺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私自违反承诺,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许可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从作业人员等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厂区与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技术操作规范或工艺规程符合要求;

三、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不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及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六、不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食品。

七、从事已经许可的食品种类的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

八、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九、不生产销售其它不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十、本单位保证此次许可申请所提供资料及复印文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年   月   日

蒲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8月7日

来源:蒲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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