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21岁女娃送一起吃饭喝酒的男娃回家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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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

渭南一女子凌晨送00后男子回家结果遭强奸

该男子被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临渭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

被告人刘某,男,2000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捕前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1999年出生)等人在临渭区吃饭喝酒后,被害人将酒后状态的刘某送回临渭区其住处,刘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且不让王某离开。凌晨1时许,王某打碎房间镜子,并以镜子碎片抵住自己脖颈才离开现场。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作案后应当知道被害人要报案,而未逃离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给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宽大处理。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追撵被害人至村口的疫情防控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已经知道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诊断证明,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刘某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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