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某建筑工程伪造质量证明被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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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2020年0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阳县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某某档字(20)第2020-004号)中内附的水泥复检报告取样日期为2020年5月5日,但在该公司试验室检查时未见到水泥试验原始记录,构成伪造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合阳县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2020年05月21日,该公司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某某档字(20)第2020-004号)共9页,内附混凝土配合比用水量调整及开盘鉴定记录、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报告编号TYPHB-001)、水泥安定性试验报告(报告编号TY2020C003)水泥复检报告(报告编号TY2020C003)、砂试验报告(报告编号TY2020S003)、碎石试验报告(报告编号TY2020G003)、粉煤灰试验报告(报告编号TY2020F003)、混凝土外加剂试验报告(报告编号TY2020F003)、
其中水泥复检报告取样日期为2020年5月5日,在该公司试验室检查只见到2020年3月1日和2020年4月5日2份水泥试验原始记录,未见到2020年5月5日水泥试验原始记录,其参考以往检测数据出具了检验报告,我局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该公司出具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时,参考以往数据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之规定,已构成伪造质量证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3、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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