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讨债不成用砖头砸死欠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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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洛南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四川省罗江县镇村民赖某某承包了洛南县村某某交易市场基建工程,其工程项目部租住在洛南县组余某某家中。赖某某雇佣被告人杜某某为工程预算员,期间赖某某从杜某某处借款35万元。后杜某某多次向赖某某催要借款,赖某某以各种借口不予归还。2014年10月17日晚,在工程项目部租住地杜某某和赖某某再次因借款不还发生激烈争吵。2014年10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赖某某借款多次催要不还,便产生杀害赖某某之恶念,遂进入租住房二楼赖某某的卧室,用砖头在赖某某的头部击打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杜某某离开现场逃匿多年,2018年12月11日,被扶风县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一块、手机一部、牛仔裤一条、运动鞋一双,工具包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借条、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等;3.证人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意见书;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债务纠纷用砖块击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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