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蒲城县公安局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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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县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6日18时前反馈至县公安局。

邮箱:puchza@163.com

联系人:耿磊

联系电话:18991653013

附件:《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蒲城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高新区规划区为禁止燃放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城市规划区范围:渭蒲高速以西、十里铺高架桥以东、五陵路以南、西禹高速以北。高新区煤化工核心片区范围:东至常乐村,西至蒲大路,南至候西铁路,北至庙前村、柳家窑村。高新区煤化工业园区北部区域(孙镇片区产业飞地)范围:东至东北窑村,西临蔡龙路,南邻北沟村,北靠西延铁路。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西区)范围:东至渭清公路,西至陈庄火车站以西约1000余米,南至候西铁路,北部以西禹高速以南650米处为界。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及高新区规划区以外的县域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其周边50米以内;

(二)车站、广场、公园、小区、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及其周边50米以内;

(三)城镇主要街道、过街天桥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转化站点及其周边50米以内;

(五)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周边50米以内;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动员、日常监管等工作,畅通举报电话,对违反禁限放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对各自下属单位、管理行业、监管对象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对本单位及管理对象要持续开展提醒教育、督导落实、问责整改,将禁燃工作覆盖到社会各个角落。

城区两个街道办要指导各社区做好广大社区居民的禁燃教育提醒工作,负责辖区内巷道和居民小区内居民禁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管理。

各镇、高新区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镇(办)、高新区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倡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利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全面扩大宣传面,提高知晓率。特别是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应当持续加大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会同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合理布设经营场所,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 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各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禁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海报或标语,并督促各场所在销售烟花爆竹的同时向顾客发放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应急管理局规范烟花爆竹外包装,印制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语。

第十一条 商务局负责城区内各酒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督促各酒店向在本酒店内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顾客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第十二条 民政局负责在办理结婚证时,向结婚新人发放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提倡文明环保的庆祝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负责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向申请人发放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提倡文明环保的庆祝新店开业。

第十四条 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提醒、制止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的沿街营业门店门前和城区主要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对发现的新门店开业等庆祝活动,及时向业主发放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提倡文明环保的庆祝方式。

第十六条 城区各街道办要指导各社区对各自区域内的红白喜事进行摸排,及时制止和劝阻辖区居民在家中过事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倡文明环保的庆祝或祭奠方式。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巡查监管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对不听从制止的,及时留存影像资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城区街道、巷道及重点区域的管控力度,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方式为110报警电话或“蒲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要立即进行查处,对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元,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二十条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充分灵活运用各类法律法规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融媒体中心加大对违规燃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利用自身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严禁我县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委应加强各相关单位落实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10月31日自行废止,有关事项由蒲城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蒲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自该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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