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不动产证书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后,需要收回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登记簿上注明,并公告作废” 之规定,现对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 年 4 月 28 日
二、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建国)
权利人刘建国因保管不善,将位于白水县雷牙镇李家卓村四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证书编号为陕 (2016) 白水县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056217 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 15 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之规定,刘建国已申请补发证书,现声明上述遗失证书作废。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凡因该遗失证书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纠纷,均与本中心无关。
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 年 4 月 29 日
三、不动产权证书注销声明(张有胜)
权利人张有胜因家中发生火灾,致使位于白水县林皋镇中塬村二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证书编号为陕 (2016) 白水县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036612 号。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张有胜已申请补发证书,现声明该损毁证书作废。
如对上述注销声明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中心将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 年 4 月 29 日
以上公告全面梳理了各类证书情况,增强了法律效力。若你觉得还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地方,比如增减条款,欢迎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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